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广州市黄埔区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实施办法

作者:黄埔人才办  2015-01-20 14:47:56
内容摘要:为优化电子商务人才发展环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新型城市化发展,以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和更加完善的服务,广泛吸引优秀电子商务人才来黄埔工作和创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电子商务人才发展环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新型城市化发展,以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和更加完善的服务,广泛吸引优秀电子商务人才来黄埔工作和创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人才引进遵循重点引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快引进高级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电子商务人才队伍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人才包括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和电子商务中级人才。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是指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相关工作满2年,并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级管理、高端运营及核心技术人才。

  (一)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的;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技术或科技成果的;

  (三)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黄埔创业的;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高级资格的;

  (五)年薪30万以上。

  电子商务中级人才是指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相关工作满2年,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运营及技术人才。

  第四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区电子商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电子商务中高级人才认定,研究决定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及其他有关审定事项。

  区电子商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电商人才办”)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电子商务人才管理日常工作,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电子商务中高级人才的认定申请,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引入专门的电子商务人才中介机构,为电子商务人才介绍职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推荐人才。引入和管理电子商务园区的人才中介机构,依托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园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

  第六条 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全职、特聘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二)采取临聘、兼职等柔性方式引进,引进的人才可自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和调转关系;

  (三)通过招商引资、投资创业等方式吸引人才。

  第七条 黄埔区电子商务人才发展资金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科学技术经费等多渠道解决,用于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养。区电商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卫生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

  第八条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正高职称、高级资格的全职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5万元,任职期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月2000元,由区电子商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对于引进享受安家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在我区全职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安家补贴分3次发放,第一年发放60%,第二年、第三年各发放20%。区电商人才办会同有关单位每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凡考核不称职的,下年度起停发津贴,待下一次考核称职后重发津贴。

  第九条 区政府鼓励电子商务人才来黄埔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海内外人才带电子商务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黄埔创业,其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符合黄埔区科技项目立项条件的,区科学技术经费将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引进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其子女需在黄埔入学的,凭区电商人才办出具的证明,由区教育局优先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区属学校就读。其配偶需安排工作的,引进单位根据其配偶的学历、年龄、技能等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引进单位解决存在困难的,区组织人事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引进的电子商务人才,需要挂靠档案及人事行政关系的,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高级人才免收费用,中级人才免收五年费用。区属企业引进的电子商务高中级人才,户口需迁入单位集体户口,如单位暂未有集体户口但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受理并按规定予其开设集体户。

  第十二条 引进的电子商务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办理。对未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在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其组织关系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所在的党(团)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人才公寓”,重点解决我区引进高级人才的居住问题,优先安排给引进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租用,以解决引进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的住房困难。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电子商务高级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定期体检疗养制度,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每年体检一次。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正高职称、高级资格的,体检疗养费用由区电子商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区卫生局负责电子商务高级人才体检疗养机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区组织人事部门与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区组织人事部门与各单位的沟通联系,保证人事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区电商人才办对全区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登记备案,建立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库,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定期与电子商务高级人才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为电子商务高级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困难。

  第十六条 促进电子商务园区和企业与高校开展合作,加强职业技术学校业务指导,优化电子商务教学科目,强化电子商务职业教育,建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加快培养实用型中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培训,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在与我区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期内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和短期进修的,区财政视情况予以一定数额资助。

  (一)发起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区财政最高资助15万元,发起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区财政最高资助8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组织管理费、场租费、资料费、与会人员食宿费及专家课酬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二)参加学术会议,其论文被接纳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的,区财政最高资助1万元,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议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三)参加短期进修,20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区财政最高资助1万元,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区电商人才办负责组织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活动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培养资助经费和评审经费在黄埔区电子商务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单位:广州人才集团                     运营维护:广州南方人才资讯科技有限公司(job168.com)
粤ICP备2021132743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84号